第一條 為了促進散裝水泥的發展和應用,節約資源,保護環境,提高建設工程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和《浙江省促進散裝水泥發展和應用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縣行政區域內水泥、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的生產、經營、運輸、使用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散裝水泥,是指不用包裝,直接通過專用設備出廠、運輸、儲存和使用的水泥。
本辦法所稱預拌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所需的外加劑和摻合料等,在攪拌站按一定比例計量、拌制后,通過專用設備運輸、使用的拌合物。
本辦法所稱預拌砂漿,是指由水泥、砂以及所需的外加劑和摻合料等,在攪拌站按一定比例計量、拌制后,通過專用設備運輸、使用的拌合物。預拌砂漿包括干混砂漿和濕拌砂漿。
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是指需依法申領施工許可證或者批準開工報告后方可開工的建設工程。
第四條 縣商務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發展和應用的管理工作,具體工作由縣散裝辦負責。其工作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縣公安、住建規劃、交通運輸、環保、質監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的相關監督管理工作。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玉環經濟開發區應當協助有關部門落實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發展和應用的有關措施。
建設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做好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推廣使用工作,要在施工圖審查、工程造價、招標投標、質量監督、竣工驗收等環節落實好應用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的相關措施。
第五條 縣散裝辦應當為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的發展和應用提供信息咨詢、業務培訓等服務,推廣應用新技術、新工藝、新產品。
第六條 新建、擴建、改建水泥生產項目和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生產項目以及散裝水泥中轉庫項目,應符合臺州市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發展規劃要求,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有關部門進行水泥生產項目審查時,應當征求縣散裝辦意見,縣散裝辦應對項目進行論證并出具意見書。未通過論證的新建、擴建、改建水泥生產項目和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生產項目以及散裝水泥中轉庫項目,有關部門不得予以備案(批準)、核準設立,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
第七條 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和水泥制品生產企業生產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和水泥制品,應當全部使用散裝水泥。
交通、能源、水利、港口等重點建設工程以及政府投資的建設工程,應當使用散裝水泥。建設工程需使用普通干混砂漿的,應當使用散裝普通干混砂漿。
第八條 水泥、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生產企業應當建立健全質量控制體系,嚴格質量和計量管理,出廠產品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質量標準和計量要求。
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的質量以施工現場制作的試塊作為主要評定依據。制作試塊應當在建設單位或者工程監理單位監督下現場取樣,并送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質量檢測單位進行檢測。
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加強對水泥、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生產企業的產品質量和計量的監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建設工程中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使用質量的監督。
第九條 縣散裝辦與建筑業管理部門應定期開展專項聯合執法行動,檢查禁止現場攪拌區域內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使用情況。
第十條 玉城、坎門、大麥嶼街道建城區,楚門鎮、清港鎮建城區,玉環經濟開發區和縣濱港工業城,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禁止建設工程現場攪拌混凝土。
玉城街道建城區自2013年12月1日起禁止建設工程現場攪拌砂漿。
隨著預拌砂漿的發展應用,推廣使用范圍由縣商務局會同縣住建規劃局根據實際情況適時作出調整。
第十一條 禁止現場攪拌混凝土和砂漿區域內的建設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散裝水泥管理機構批準,可以進行現場攪拌:
(一)因建設工程需要使用特種混凝土和特種砂漿,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企業無法有效供應的;
(二)預拌砂漿生產企業的生產能力不足,無法滿足使用單位需要的;
(三)因交通運輸條件限制,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專用車輛無法到達施工現場的;
(四)建設工程混凝土使用總量200立方米以下的,或建設工程砂漿使用總量100噸以下;
(五)因其他特殊情況確需在施工現場攪拌混凝土和砂漿的。
建設單位申請現場攪拌混凝土砂漿的,應當向縣散裝辦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供建設工程預算書、施工許可證復印件。
第十二條 禁止現場攪拌混凝土、砂漿的建設工程,建設、設計和施工單位應當按照使用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的要求,設計圖紙和施工方案,編制概算和預算。
建設工程實行招標投標的,建設單位應當將使用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的要求列入招標文件。
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負責編制和管理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的預算定額,并定期發布信息指導價。
監理單位應將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使用情況納入監理內容。
禁止現場攪拌混凝土、砂漿的建設工程,未按規定使用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的,不得參加建設工程的各類評優、評獎。
第十三條 禁止現場攪拌混凝土和砂漿區域外的交通、能源、水利、港口等建設工程以及政府投資的建設工程,具備條件的,應當使用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
第十四條 禁止現場攪拌混凝土、砂漿的建設工程,不得有放置散裝水泥流動罐、大型攪拌機以及放置堆放用于現場攪拌混凝土和砂漿的沙石材料。
第十五條 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生產運輸、儲存和使用,應當符合清潔生產和環境保護要求。生產單位嚴禁運輸途中撒漏物料和揚塵。建設單位要做到工地現場道路平整、暢通。施工現場必須設置必要的停車及裝卸場地、車輛水沖洗設施,不得將污水直接排入城市下水管網和河道內。
第十六條 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專用車輛,應當安裝符合國家標準的行駛記錄裝置。專用車輛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保證行駛記錄裝置的正常運行。
第十七條 專用車輛駕駛人應當通過業務技能和安全培訓。縣散裝辦應當會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組織對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專用車輛駕駛人進行免費的業務技能和安全培訓,經培訓考核合格的,出具相關培訓證明。培訓費用從散裝水泥專項資金中列支。
第十八條 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專用車輛因承擔工程任務,確需辦理特許通行手續的,憑供貨合同或縣散裝辦出具的證明,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及時予以辦理。
第十九條 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專用車輛交通規費的繳納標準,可以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給予優惠。縣散裝辦應當會同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門,及時對符合條件的專用車輛進行審核辦理。
第二十條 散裝水泥專項資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應嚴格執行《浙江省散裝水泥專項資金的征收和使用管理暫行辦法》(浙財綜字〔2010〕59號)有關規定。
建設單位應當在辦理施工許可證前,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向縣散裝辦預繳專項資金。未能提供預繳散裝水泥專項資金發票的,建設主管部門在辦理施工許可證時,應當配合縣散裝辦予以全額征收。
預繳專項資金的結算和退還按《條例》及有關規定執行;建設項目散裝水泥使用率達不到《條例》和有關規定比率的,預收的專項資金不予退還,全額繳入國庫。
專項資金屬政府性基金,全額納入地方財政預算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挪用專項資金,不得改變專項資金征收對象、范圍和標準,不得減征、免征或者緩征。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未繳納專項資金的,由縣散裝辦依照《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責令限期繳納;逾期未繳納的,按規定加收滯納金;拒不繳納的,縣散裝辦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未經批準現場攪拌混凝土、砂漿的,由縣散裝辦依照《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責令改正,并處以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七條規定,使用袋裝水泥或者袋裝普通干混砂漿的,由縣散裝辦依照《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責令其改正,并依照規定給予處罰。
第二十三條 縣有關部門和散裝辦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它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依法作出核準或者批準的;
(二)不按規定征收、使用、管理專項資金的;
(三)不按規定退還預繳的專項資金或者違反規定收取培訓費用的;
(四)不依法辦理專用車輛通行手續的;
(五)不依法實施行政處罰的;
(六)有其它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行為的。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由縣商務局負責解釋。
第二條 本縣行政區域內水泥、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的生產、經營、運輸、使用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散裝水泥,是指不用包裝,直接通過專用設備出廠、運輸、儲存和使用的水泥。
本辦法所稱預拌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所需的外加劑和摻合料等,在攪拌站按一定比例計量、拌制后,通過專用設備運輸、使用的拌合物。
本辦法所稱預拌砂漿,是指由水泥、砂以及所需的外加劑和摻合料等,在攪拌站按一定比例計量、拌制后,通過專用設備運輸、使用的拌合物。預拌砂漿包括干混砂漿和濕拌砂漿。
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是指需依法申領施工許可證或者批準開工報告后方可開工的建設工程。
第四條 縣商務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發展和應用的管理工作,具體工作由縣散裝辦負責。其工作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縣公安、住建規劃、交通運輸、環保、質監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的相關監督管理工作。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玉環經濟開發區應當協助有關部門落實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發展和應用的有關措施。
建設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做好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推廣使用工作,要在施工圖審查、工程造價、招標投標、質量監督、竣工驗收等環節落實好應用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的相關措施。
第五條 縣散裝辦應當為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的發展和應用提供信息咨詢、業務培訓等服務,推廣應用新技術、新工藝、新產品。
第六條 新建、擴建、改建水泥生產項目和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生產項目以及散裝水泥中轉庫項目,應符合臺州市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發展規劃要求,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有關部門進行水泥生產項目審查時,應當征求縣散裝辦意見,縣散裝辦應對項目進行論證并出具意見書。未通過論證的新建、擴建、改建水泥生產項目和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生產項目以及散裝水泥中轉庫項目,有關部門不得予以備案(批準)、核準設立,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
第七條 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和水泥制品生產企業生產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和水泥制品,應當全部使用散裝水泥。
交通、能源、水利、港口等重點建設工程以及政府投資的建設工程,應當使用散裝水泥。建設工程需使用普通干混砂漿的,應當使用散裝普通干混砂漿。
第八條 水泥、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生產企業應當建立健全質量控制體系,嚴格質量和計量管理,出廠產品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質量標準和計量要求。
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的質量以施工現場制作的試塊作為主要評定依據。制作試塊應當在建設單位或者工程監理單位監督下現場取樣,并送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質量檢測單位進行檢測。
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加強對水泥、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生產企業的產品質量和計量的監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建設工程中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使用質量的監督。
第九條 縣散裝辦與建筑業管理部門應定期開展專項聯合執法行動,檢查禁止現場攪拌區域內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使用情況。
第十條 玉城、坎門、大麥嶼街道建城區,楚門鎮、清港鎮建城區,玉環經濟開發區和縣濱港工業城,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禁止建設工程現場攪拌混凝土。
玉城街道建城區自2013年12月1日起禁止建設工程現場攪拌砂漿。
隨著預拌砂漿的發展應用,推廣使用范圍由縣商務局會同縣住建規劃局根據實際情況適時作出調整。
第十一條 禁止現場攪拌混凝土和砂漿區域內的建設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散裝水泥管理機構批準,可以進行現場攪拌:
(一)因建設工程需要使用特種混凝土和特種砂漿,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企業無法有效供應的;
(二)預拌砂漿生產企業的生產能力不足,無法滿足使用單位需要的;
(三)因交通運輸條件限制,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專用車輛無法到達施工現場的;
(四)建設工程混凝土使用總量200立方米以下的,或建設工程砂漿使用總量100噸以下;
(五)因其他特殊情況確需在施工現場攪拌混凝土和砂漿的。
建設單位申請現場攪拌混凝土砂漿的,應當向縣散裝辦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供建設工程預算書、施工許可證復印件。
第十二條 禁止現場攪拌混凝土、砂漿的建設工程,建設、設計和施工單位應當按照使用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的要求,設計圖紙和施工方案,編制概算和預算。
建設工程實行招標投標的,建設單位應當將使用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的要求列入招標文件。
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負責編制和管理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的預算定額,并定期發布信息指導價。
監理單位應將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使用情況納入監理內容。
禁止現場攪拌混凝土、砂漿的建設工程,未按規定使用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的,不得參加建設工程的各類評優、評獎。
第十三條 禁止現場攪拌混凝土和砂漿區域外的交通、能源、水利、港口等建設工程以及政府投資的建設工程,具備條件的,應當使用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
第十四條 禁止現場攪拌混凝土、砂漿的建設工程,不得有放置散裝水泥流動罐、大型攪拌機以及放置堆放用于現場攪拌混凝土和砂漿的沙石材料。
第十五條 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生產運輸、儲存和使用,應當符合清潔生產和環境保護要求。生產單位嚴禁運輸途中撒漏物料和揚塵。建設單位要做到工地現場道路平整、暢通。施工現場必須設置必要的停車及裝卸場地、車輛水沖洗設施,不得將污水直接排入城市下水管網和河道內。
第十六條 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專用車輛,應當安裝符合國家標準的行駛記錄裝置。專用車輛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保證行駛記錄裝置的正常運行。
第十七條 專用車輛駕駛人應當通過業務技能和安全培訓。縣散裝辦應當會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組織對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專用車輛駕駛人進行免費的業務技能和安全培訓,經培訓考核合格的,出具相關培訓證明。培訓費用從散裝水泥專項資金中列支。
第十八條 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專用車輛因承擔工程任務,確需辦理特許通行手續的,憑供貨合同或縣散裝辦出具的證明,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及時予以辦理。
第十九條 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專用車輛交通規費的繳納標準,可以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給予優惠。縣散裝辦應當會同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門,及時對符合條件的專用車輛進行審核辦理。
第二十條 散裝水泥專項資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應嚴格執行《浙江省散裝水泥專項資金的征收和使用管理暫行辦法》(浙財綜字〔2010〕59號)有關規定。
建設單位應當在辦理施工許可證前,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向縣散裝辦預繳專項資金。未能提供預繳散裝水泥專項資金發票的,建設主管部門在辦理施工許可證時,應當配合縣散裝辦予以全額征收。
預繳專項資金的結算和退還按《條例》及有關規定執行;建設項目散裝水泥使用率達不到《條例》和有關規定比率的,預收的專項資金不予退還,全額繳入國庫。
專項資金屬政府性基金,全額納入地方財政預算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挪用專項資金,不得改變專項資金征收對象、范圍和標準,不得減征、免征或者緩征。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未繳納專項資金的,由縣散裝辦依照《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責令限期繳納;逾期未繳納的,按規定加收滯納金;拒不繳納的,縣散裝辦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未經批準現場攪拌混凝土、砂漿的,由縣散裝辦依照《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責令改正,并處以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七條規定,使用袋裝水泥或者袋裝普通干混砂漿的,由縣散裝辦依照《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責令其改正,并依照規定給予處罰。
第二十三條 縣有關部門和散裝辦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它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依法作出核準或者批準的;
(二)不按規定征收、使用、管理專項資金的;
(三)不按規定退還預繳的專項資金或者違反規定收取培訓費用的;
(四)不依法辦理專用車輛通行手續的;
(五)不依法實施行政處罰的;
(六)有其它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行為的。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由縣商務局負責解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