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5月14日,江蘇省溧陽市人民法院就(2026)蘇0481破申16號案件作出裁定,準許申請人撤回對江蘇紅澤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破產清算申請。
該案中,銅陵縣朱村銀豐礦業有限公司以江蘇紅澤混凝土有限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為由,向法院申請對其破產清算,法院于 2026年4月15日立案審查。4月27日法院組織聽證,紅澤公司表示仍在經營、具備挽救可能,不同意立即破產清算。
2026年5月14日,申請人銅陵縣朱村銀豐礦業有限公司主動請求撤回破產清算申請。法院經審查認為,申請人在破產申請受理前撤回申請符合法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九條,裁定準許撤回該破產清算申請。
















